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10號
原 告 兆勝碳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叔誼
送達代收人 沈芳如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航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紹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航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0 年3 月4 日以「輪圈結構」向被告
原處分
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8 項
,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
給新型第M408507 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航翊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
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被告審查
期間
,原告於101 年1 月19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
正本,其申請
專利範圍計4 項,案經被告依該更正本審查,認
系爭專利違
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102 年4 月30日(10
2 )智專三(三)06022 字第10220544770 號專利舉發
審定
書為「請求項1 至4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於102 年8 月28日以經訴字第102061
0558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
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航翊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