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 11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18號 原   告 黃凌志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徐七冠 參 加 人 祥銨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壹明(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2 年10月1 日經訴字第102061065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3 年10月7 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2 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參加人主張證據2 (即祥銨鍛造零配件生產廠型錄2009)已 於公告第M412999 號「鍛鋁欄杆結構」新型專利(下稱系爭 專利)申請日(100 年4 月14日)前即已公開云云,雖據其 於本院審理時提出訴外人阿瑟實業有限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 票1 紙(本院卷第204 頁)為證,經核上開發票所載內容尚 難與參加人所主張之事實相互勾稽此攸關系爭專利是否 符合專利要件有效性。因此,本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4條第1 項、第8 條第2 項規定,命被告及參加人應於103 年10月3 日前,具狀就上開主張聲明證據,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