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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 11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黃凌志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徐七冠 參 加 人 祥銨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壹明(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4 年1 月8 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4 年1 月29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 明上訴理由,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扣除在途期間4 日(智 慧財產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 條「新竹市」), 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 、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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