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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 12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27號 原   告 伍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鼎瑞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林勇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勇憲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10月30日以「將螺絲結合於印刷電路板之 封裝方法」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 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嗣原告於98年6 月26日 申請自該申請案分割出「一種具止擋環之螺絲結構」發明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 項),並於96年9 月25日將之改請為 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 利,發給新型第M375368 號專利證書。其後,參加人林勇憲 以該分割出之新型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等規 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2 年3 月15日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 告審查,認該更正本符合規定,准予更正,依該更正本審查 ,並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10 2 年4 月22日(102 )智專三(二)04024 字第1022048926 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2 年3 月15日之更正事項,准予 更正。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2 年10月31日以經訴字第102061 0798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 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林勇憲有參加 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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