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27號
原 告 伍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鼎瑞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林勇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勇憲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10月30日以「將螺絲結合於印刷電路板之
封裝方法」向被告
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發明專
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
嗣原告於98年6 月26日
申請自該申請案分割出「一種具止擋環之螺絲結構」發明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 項),並於96年9 月25日將之改請為
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
利,發給新型第M375368 號專利證書。其後,參加人林勇憲
以該分割出之新型專利違反核准時
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等規
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2 年3
月15日提出
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
正本。案經被
告審查,認該更正本符合規定,准予更正,依該更正本審查
,並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10
2 年4 月22日(102 )智專三(二)04024 字第1022048926
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102 年3 月15日之更正事項,准予
更正。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於102 年10月31日以經訴字第102061
0798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
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林勇憲有參加
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