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28號
原 告 信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世明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勝新汽車車體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雪戀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勝新汽車車體廠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4年9 月14日以「多功能伸展屋」向被
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 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
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289794 號
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提出證據3 之93年9
月2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可延伸收合之空間結構」新型
專利案、證據4 之證據3 之說明書、補充證據1之 系爭專利
之技術報告、補充證據2 之92年8 月11日公告之第00000000
號「活動屋」新型專利案、補充證據3 之90年5 月25日公告
之第00000000號「活動禮堂車箱」新型專利案等件為證,主
張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
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
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
,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102 年7 月
26日(102 )智專三(三)06020 字第10220993870 號專利
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
訴願機關決定駁回,原告仍為不服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並聲明求為判決:
訴願決定及原
處分均撤銷。
三、經核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依
前開條文規定,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