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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 12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28號 原   告 信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世明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勝新汽車車體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雪戀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勝新汽車車體廠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4年9 月14日以「多功能伸展屋」向被 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 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 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289794 號 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參加人提出證據3 之93年9 月2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可延伸收合之空間結構」新型 專利案、證據4 之證據3 之說明書、補充證據1之 系爭專利 之技術報告、補充證據2 之92年8 月11日公告之第00000000 號「活動屋」新型專利案、補充證據3 之90年5 月25日公告 之第00000000號「活動禮堂車箱」新型專利案等件為證,主 張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 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 ,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102 年7 月 26日(102 )智專三(三)06020 字第10220993870 號專利 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駁回,原告仍為不服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 處分均撤銷。 三、經核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依前開條文規定,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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