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30號
原 告 功林不銹鋼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嘉弘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兼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徐七冠
參 加 人 陳銘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銘炤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25日以「具多層次延展面
之水槽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11項,
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
型第M401028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提出
證據2 之99年1 月11日公告第00000000號「多功能水槽改良
結構」新型專利案、證據3 之97年8 月1 日公告第00000000
號「水槽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證據4 之96年5 月1 日公
告第00000000號「水槽改良結構」新型專利案、證據5 之99
年3 月11日公告第00000000號「一體成型的槽體構造」新型
專利案、證據6 之81年6 月21日公告第00000000號「抽屜軌
道之改良」新型專利案等為證,主張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
專
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對之提起舉發。其後,原告於100 年8 月10日提出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更
正本(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計1 項)。
案經被告於102 年1 月24日以(102 )智專三㈢06020 字第
10240171580 號函通知參加人就系爭專利更正本表示意見,
並於102 年6 月21日與雙方進行面詢後,被告
乃依該更正本
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
102 年6 月27日(102 )智專三㈢06022 字第1022084361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舉發成立應予
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
訴願機關決定駁回,原告仍為不
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並聲明求為判決:
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均撤銷。
三、經核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依
前開條文規定,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