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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 1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5號 原   告 偉鎔縫機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錦惠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陳初梅律師       林芝余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張家祝(部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啟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滿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啟翔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93年2 月26日以「柱筒型縫紉機的送料裝置」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 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 M251849 號專利證書。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 第94條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第3 項之規定 ,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智慧局審查,認 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以101 年1 月10 日(101 )智專三(三)05055 字第10120024710 號專利舉 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參加人不 服,提起訴願,經被告撤銷原處分,發回智慧局另為法之 處分,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 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 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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