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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 2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 原   告 億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健銘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張家祝 參 加 人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正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8年8 月14日以「無死角之水平式電鍍滾筒」 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 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70604 號專 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漢瑪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處分時)專利法第94條第 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嗣原告於99年 4 月7 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原處分機 關審查准予更正,並踐行相關程序後,於101 年5 月14日以 (101) 智專三㈤01021 字第101204625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 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漢瑪公司不服,提起訴願,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並經被告依訴願法第28條第2 項之規 定,通知原告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經原告於101 年11月 27日提出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之書面資料,被告以同年12 月21日經訴字第10106116010 號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 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 政訴訟,聲明上開訴願決定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訴願決定應撤銷,則漢 瑪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漢瑪公司有參加本 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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