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
原 告 億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健銘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張家祝
參 加 人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正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8年8 月14日以「無死角之水平式電鍍滾筒」
向
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
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70604 號專
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漢瑪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處分時)
專利法第94條第
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嗣原告於99年
4 月7 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
正本,案經原處分機
關審查准予更正,並踐行相關程序後,於101 年5 月14日以
(101) 智專三㈤01021 字第1012046250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
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漢瑪公司不服,提起
訴願,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並經被告依訴願法第28條第2 項之規
定,通知原告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經原告於101 年11月
27日提出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之書面資料,被告以同年12
月21日經訴字第10106116010 號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
機關另為
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
政訴訟,聲明
上開訴願決定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訴願決定應撤銷,則漢
瑪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漢瑪公司有參加本
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