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 2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22號 原   告 茂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樹龍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王正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正忠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7年5 月16日以「供攪拌與調和材料用途之 練和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 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57319 號專利證書( 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 條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上開規定,遂於101 年8 月8 日以(101 )智專三(三)05018 字第1012079818 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亦經經濟部於101 年12月18日以經訴字第101061 1530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未甘服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 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