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23號
原 告 登財美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森炎
原 告 張國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鈴(
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超美特殊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勝昌(董事長)
上列
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超美特殊包裝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
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
、第3 項定有明文。
二、
訴外人超美特殊包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美公司)前於民
國91年12月20日以「塑膠容器模內成型標籤」向被告申請新
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
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16234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
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
審定時
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2
項及第104 條第3 款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
發,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6 月21日以(101 )智專三(三
)05053 字第101206073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
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同年12月18日
經訴字第10106115160 號決定書駁回訴願後,原告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聲明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予
撤銷,並判命
被告作成撤銷系爭專利之處分。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超美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故超美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此經本院依
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2 項規定命
兩造、超美特殊包裝公司以
書狀陳述意見(本院卷第100 頁反面)。
爰依同法第42條第
1 項、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