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28號
原 告 黃進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進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9 月21日以「落水頭止逆塞結構」向被告
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
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99881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
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
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
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
利應有違反
前揭規定之情事,嗣於101 年8 月29日以(101)
智專三(三)06022 字第1012090325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
「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
起
訴願,經濟部以101 年12月19日經訴字第10106115380 號
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
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告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
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