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 3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39號 原   告 生特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坤安 訴訟代理人 黃信嘉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蔡東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東木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100 年1 月18日以「具氣流導引斜面之防風罩」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 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04947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 爭專利)。原告嗣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及第 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於101 年5 月29日提出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認前揭101 年 5 月29日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符合當時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 第64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規定,應准予更正。且更正後系爭 專利無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規定,乃於 101 年8 月8 日以(101) 智專三(三)05018 字第10120798 2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 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2 年1 月18日經訴字第1020 609244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