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39號
原 告 生特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坤安
訴訟代理人 黃信嘉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蔡東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東木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100 年1 月18日以「具氣流導引斜面之防風罩」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
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04947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
爭專利)。原告
嗣以其有違核准時
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及第
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於101 年5 月29日提出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
正本,經被告審查,認
前揭101 年
5 月29日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符合當時專利法第108 條
準用
第64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規定,應准予更正。且更正後系爭
專利無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規定,
乃於
101 年8 月8 日以(101) 智專三(三)05018 字第10120798
20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
原處分,提起
訴願,經濟部以102 年1 月18日經訴字第1020
6092440 號
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