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4號
原 告 孟銳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境輝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
陳 隆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陳秉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秉群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2 月26日以「具磁性之螺絲驅動裝置結構
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
,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M384743 號專利
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參加人
嗣以系爭專利違反
專利法第
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
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應有違反
前揭規定之情事,並於10
1 年6 月15日以(101) 智專三(三)05077 字第1012058442
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
訴願,經濟部以101 年11月13日經
訴字第10106114090 號
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告處分應予
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
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