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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 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4號 原   告 孟銳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境輝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       陳 隆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陳秉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秉群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2 月26日以「具磁性之螺絲驅動裝置結構 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 ,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M384743 號專利 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參加人嗣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 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 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應有違反前揭規定之情事,並於10 1 年6 月15日以(101) 智專三(三)05077 字第1012058442 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1 年11月13日經 訴字第1010611409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告處分應予 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 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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