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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 4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 原   告 宇榮高爾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家聲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曾尚成 參 加 人 黃志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志良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8年4 月15日以「具有氨基甲酸酯球殼層之 高爾夫球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65191 號專利證 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黃志良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 時(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專利法第 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 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復於100 年5 月6 日提出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認該更正符前揭專 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6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應 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核認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 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於101 年8 月27日 以(101 )智專三㈠04078 字第10120884030 號專利舉發審 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 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1 月23日經訴字第10206092150 號 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 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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