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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 4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43號 原   告 環名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銘村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林景郁 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蘇建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建輝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陳銘村前於民國94年5 月13日以「監視攝影機之 基座」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 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276939 號專利證書(下 稱系爭專利)。陳銘村嗣於97年7 月4 日向被告申准將系爭 專利讓與原告。參加人於99年4 月2 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 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 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7 月22日(100) 智專三(一 )02060 字第100206403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 之行政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且於訴願階段提出原 告以訴外人財榮壓鑄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系爭專利為由,對之 提起民事訴訟之第二審智慧財產法院99 年 度民專上字第64 號判決原告上訴駁回之證據資料,因原告對該判決提起上訴 ,被告為避免所為之上開處分結果悖於法院判決,旋以100 年8 月25日(100) 智專三(一)02060 字第10020751220 號 函自行撤銷上開處分。復因上述民事專利侵權訴訟業經最高 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1069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被告另 以101 年8 月29日(101) 智專三(一)02060 字第10120903 1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行 政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2 年1 月 30日經訴字第1010611534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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