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43號
原 告 環名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銘村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林景郁
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蘇建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建輝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陳銘村前於民國94年5 月13日以「監視攝影機之
基座」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
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276939 號專利證書(下
稱
系爭專利)。陳銘村
嗣於97年7 月4 日向被告申准將系爭
專利讓與原告。參加人於99年4 月2 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
時
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
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7 月22日(100) 智專三(一
)02060 字第1002064038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
之
行政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
訴願,且於訴願階段提出原
告以
訴外人財榮壓鑄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系爭專利為由,對之
提起民事訴訟之第二審智慧財產法院99 年 度民專上字第64
號判決原告
上訴駁回之證據資料,因原告對該判決提起上訴
,被告為避免所為之
上開處分結果悖於法院判決,
旋以100
年8 月25日(100) 智專三(一)02060 字第10020751220 號
函自行撤銷上開處分。復因上述民事專利侵權訴訟業經最高
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1069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被告另
以101 年8 月29日(101) 智專三(一)02060 字第10120903
1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行
政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2 年1 月
30日經訴字第10106115340 號
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