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47號
原 告 德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殷德義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
律師(兼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周信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信宏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0 年3 月9 日以「餐盒結構」向被告申請新
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OOOO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
,並發給新型第M OOO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
周OO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
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
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
有違
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1 年10月30日(101 )智專三(
一)02008 字第1012117402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成
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
部102 年2 月5 日經訴字第10206092850 號為「訴願駁回」
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
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均應撤銷之處分。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則
周OO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周OO有參加本件
訴訟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