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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 5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55號 原   告 微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史瑞生 訴訟代理人 嚴國杰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鎔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文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鎔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2年8 月4 日以「熱可塑性彈性體複合材料之發 泡製造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 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314156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 第4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 審查,於101 年11月22日以(101 )智專三(五)01029 字 第101212995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 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 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 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 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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