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62號
原 告 陳清祥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陳清輝
林瑞宗
大豐鞋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許憲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清輝、林瑞宗、大豐鞋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8 月3 日以「一種鞋面與鞋體內縫式之結
合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依法繳納
規費後,發給新
型第M398792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於10
0 年6 月3 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
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
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
爭專利有違
前揭專利法規定,
乃以101 年7 月30日(101 )
智專三(一)02008 字第1012077293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
「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
,亦經經濟部以102 年3 月22日經訴字第10206092600 號
訴
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