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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 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號 原   告 褚錦雄 訴訟代理人 葉建郎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圜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錫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圜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圜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圜達公司)前於民國 100 年1 月17日以「按鈕開關」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同時提出創作人林錫埼將專利申請 權全部讓由參加人申請專利之申請權證明書,經被告編為第 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40679 6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107 條第1 項 第3 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7 月4 日(101 )智專三(二)04024 字第10120668970 號專 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 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圜達公司有參加 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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