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 7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6號 原   告 鍵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康錫東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沈文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文灶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2年12月4 日以「衛星天線盤體唇緣構造改 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 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49225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嗣原告於97年9 月19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 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 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則於99年5 月6 日舉發答辯階 段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 ,認前揭更正本符合申請更正時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64條 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應准予更正,遂依該更正本審 查,並於100 年7 月7 日以(100 )智專三(二)04119 字 第100205897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經經濟部以101 年1 月6 日經訴 字第10106100190 號訴願決定書,認被告就舉發理由所主張 之證據6 、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6 揭示之先前技術之 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及第2 項有違系爭專 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有漏未審酌之情事,而 為「原處分撤銷,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嗣經被 告重為審查,認系爭專利並無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以101 年10月25日(101 )智專 三(二)04119 字第101211539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 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復經經濟部102 年5 月6 日經訴字第1020609359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 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 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