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6號
原 告 鍵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康錫東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
複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偉齡
參 加 人 沈文灶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簡慧如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新型
專利舉發等事件,指定
技術審查官張簡宏偉,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