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 7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6號 原   告 鍵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康錫東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偉齡 參 加 人 沈文灶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簡慧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張簡宏偉,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