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
原 告 郁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蕙蘭
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永曦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雯霞
參 加 人 輔彬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雯霞
參 加 人 翰璋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雯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永曦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輔彬實業有限公司及翰璋實業有限公司
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1 月11日以「抗沖蝕植生網毯」向被告申
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7 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
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35527 號專利
證書。
嗣參加人永曦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輔彬實業有限公司
及翰璋實業有限公司於101 年8 月10日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
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108 條
準用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
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
系爭專利有違
前揭專利法
第94條第4 項規定,
乃以102 年2 月26日(102 )智專三(
三)06022 字第1022024026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
1 至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
,經經濟部101 年1 月19日經訴字第10106100490 號決定駁
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
訴願
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
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
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