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8號
原 告 宜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鐘亮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莊榮昌
參 加 人 王樹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樹賢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9日以「USB 應用裝置之
改良結構」向被告申請
發明專利,並以美國申請案號第60/6
23221 號專利案申請日93年11月1 日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
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288315 號
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於98年3 月27日以系
爭專利違反核准時
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及第26條第2 項、第
3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遂於
101 年8 月22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之申請,經
被告審查,認符合核准時專利法相關規定准予更正,本件舉
發案依該更
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
條第4 項規定,以101 年10月29日(101 )智專三㈡04059
字第1012116547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
撤銷
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
訴願機關決定駁
回,原告
猶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並聲明求為判
決: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經核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依
前開條文規定,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