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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 7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8號 原   告 宜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鐘亮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莊榮昌 參 加 人 王樹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樹賢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9日以「USB 應用裝置之 改良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以美國申請案號第60/6 23221 號專利案申請日93年11月1 日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 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288315 號 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98年3 月27日以系 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及第26條第2 項、第 3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遂於 101 年8 月22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之申請,經 被告審查,認符合核准時專利法相關規定准予更正,本件舉 發案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 條第4 項規定,以101 年10月29日(101 )智專三㈡04059 字第101211654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 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駁 回,原告猶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 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經核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依前開條文規定,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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