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9號
原 告 立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義煌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六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金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六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緣案外人張耀仁前於97年8 月29日以「組合式輪胎氣嘴」向
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
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000000 號專利證書。
嗣六暉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7 月23日以該新型專利(以下稱
系爭專
利)有違系爭專利核准時
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0 年3 月10
日以(100)智專三( 三)05055字第1002019547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六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不
服,訴經經濟部以100 年6 月29日經訴字第10006101220 號
訴願決定駁回訴願後,遞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審認
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101 年2
月23 日100年度行專訴字第90號行政判決撤銷
前揭處分及經
濟部
訴願決定。其間,張耀仁申准將系爭專利讓與原告。案
經被告依前揭判決意旨重為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
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於101 年12月28日以(10 1)智專
三(三)05055 字第101215319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重為本
件「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
願,經經濟部102 年5 月8 日經訴字第1020610152 0號決定
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
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則六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
院因認六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