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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 7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9號 原   告 立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義煌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建富 參 加 人 六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金鹿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周玉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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