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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 8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81號 原   告 名匠縫紉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金旺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建富 參 加 人 徐石淵 訴訟代理人 蘇良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石淵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徐石淵前於民國99年7 月29日以「可車出雙色網線之 縫紉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進 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96289 號專利證書 (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 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 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1 年12 月28日(101 )智專三㈢05055 字第10121532010 號專利舉 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經濟部102 年5 月21日經訴字第10206101850 號決定駁回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 ,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