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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 8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85號 原   告 捷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洪順玉律師       蔡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參 加 人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重松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周玉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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