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88號
原 告 全國達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芳正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偉齡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應就申請第000000
000 號『議價購物方法』發明
專利申請案作成准予專利之
審定。
」,應更正為「被告應就申請第000000000 號『議價購物方法』
發明專利申請案作成准予專利之審定。」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行政
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
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