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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 8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88號 原   告 全國達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芳正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偉齡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應就申請第000000 000 號『議價購物方法』發明專利申請案作成准予專利之審定。 」,應更正為「被告應就申請第000000000 號『議價購物方法』 發明專利申請案作成准予專利之審定。」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 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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