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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 9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92號 原   告 胡厚飛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凱豐 參 加 人 英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嘉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英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27日以「具防滑結構之扳 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 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306426 號專利證書 (下稱系爭專利)。參加人提出證據2 之91年12月21日公 告之第00000000號「握持部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證據3 之90年5 月25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一種工具之製造方法 」發明專利案、證據4 之93年8 月1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 「具有防滑握柄護套之棘輪扳手」新型專利案、證據5 之92 年11月2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工具握持部之頂制結構」 新型專利案、證據6 之93年6 月16日公開之第00000000號「 握把的製造方法」發明公開公報及證據7 之94年9 月21日公 告之第00000000號「具止滑辨識之起子工具」新型專利案為 證,主張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 第4 項及第26條規定,不符合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被告審查期間專利法於102 年1 月1 日修正施行。依   現行專利法第149 條第2 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尚未審 定之更正案及舉發案,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本件系爭專 利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11至13 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其餘請求項無違同法 相關規定,依現行專利法第82條第1 項規定,以102 年1 月25日(102 )智專三㈢05051 字第00000000000 為「請求 項1 至7 、11至13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8 至10、14至 25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 決定駁回,原告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 求為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經核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依前開條文規定,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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