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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行商訴字第 10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05號 原   告 全鉅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雨寧(董事)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理想牌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冬來(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想牌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條第3 項並準用之。 二、參加人理想牌有限公司(下稱:理想牌公司)前於民國93年 4 月30日以「理想牌有限公司LISIAN理想牌及圖」商標,指 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 第11類之「流理台、調理台、電扇、烘碗機、電鍋、洗面槽 、水龍頭、飲水機、淨水器、瓦斯爐、熱水器、排油煙機、 電爐、冷熱冷風機、空氣清淨機、排風機、電暖爐、散熱器 、瓦斯壓力調整器」商品,向被告即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申請註冊。參加人分別於95年1 月5 日及97年4 月 21日向被告申准分割商標,其中分割後第00000000號商標註 冊申請案係指定使用於「瓦斯爐、熱水器、排油煙機、電爐 、電暖爐」商品(嗣減縮指定使用商品為「瓦斯爐、熱水器 、排油煙機、電爐」商品),並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 第0000000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101 年9 月16日起至111 年 9 月15日止。其後,原告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 第10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 之註冊並無前開商標法規定之用,以102 年12月25日中台 異字第1011019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3 年7 月1 日以經訴 字第1030610621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原處分及訴願 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一)原處分及訴 願決定均撤銷;(二)被告應為撤銷第0000000 號「理想牌 有限公司LISIAN理想牌及圖」商標註冊之審定。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應撤銷,則理想牌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 認理想牌公司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 項、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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