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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行商訴字第 11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15號 原   告 曾一鳴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駱駝皮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歐陽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駱駝皮鞋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4 月16日以「CAMEL 及圖」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 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各種衣褲、西服、旗袍、頭紗、 圍巾、頭巾、絲巾、領帶、領結、肚圍、冠帽、禦寒用耳罩 、服飾用手套、禦寒用手套、腰帶、服飾用皮帶、圍裙、雨 衣」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 00000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99年10月16日起至109 年10月15 日止。駱駝皮鞋有限公司於102 年2 月1 日以該商標之註 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現行商 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第10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 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 第13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以103 年2 月26日中台評字第1020025 號商標評定書為其註冊應予撤銷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3 年7 月16日經 訴字第1030610683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則駱駝皮鞋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因 認駱駝皮鞋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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