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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行商訴字第 13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32號 原   告 英商秋天紙張有限公司 Autumnpaper Limited 代 表 人 強納森阿基羅(Jonathan Akeroyd)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郭建中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諾曼亞國際寢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姝淳(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諾曼亞國際寢飾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 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 、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參加人諾曼亞國際寢飾有限公司(下稱:諾曼亞公司)前 於民國100 年11月4 日以「McQueen 麥皇后及圖」商標,指 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 第35類之「電視購物;網路購物;量販店;室內裝設品零售 批發;寢具零售批發」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 ,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 利期間自101 年6 月1 日起至111 年5 月31日止。嗣原告於 101 年8 月31日以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即92年5 月28日修正 公布,92年11月28日施行之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現 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 被告審查,以103 年2 月25日中台異字第1010737 號商標異 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經濟部於103 年9 月2 日以經訴字第10306108430 號訴願 決定駁回。原告不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並聲明:(一)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二)被 告應就系爭商標作成異議成立(撤銷註冊)之處分。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告之起訴為有理 由,則諾曼亞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諾 曼亞公司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 項、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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