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3年度
行商訴字第132號
原 告 英商秋天紙張有限公司 Autumnpaper Limited
代 表 人 強納森阿基羅(Jonathan Akeroyd)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
郭建中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諾曼亞國際寢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姝淳(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諾曼亞國際寢飾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
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
、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參加人諾曼亞國際寢飾有限公司(下稱:諾曼亞公司)前
於民國100 年11月4 日以「McQueen 麥皇后及圖」商標,指
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
第35類之「電視購物;網路購物;量販店;室內裝設品零售
批發;寢具零售批發」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
,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權
利
期間自101 年6 月1 日起至111 年5 月31日止。
嗣原告於
101 年8 月31日以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即92年5 月28日修正
公布,92年11月28日施行之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現
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
被告審查,以103 年2 月25日中台異字第1010737 號商標異
議
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
經經濟部於103 年9 月2 日以經訴字第10306108430 號
訴願
決定駁回。原告不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
並聲明:(一)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
撤銷;(二)被
告應就系爭商標作成異議成立(撤銷註冊)之處分。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告之起訴為有理
由,則諾曼亞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諾
曼亞公司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 項、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