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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行商訴字第 13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36號 原   告 力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汪志揚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江亮頡 參 加 人 西班牙商羅威公司 代 表 人 卡瑞尼 查拉(Karine Chala) 送達代收人 蔡瑞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西班牙商羅威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0 年4 月8 日以「LOEWE 及圖」商 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 分類表第35類之「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投標;代理國 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 投標經銷;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經銷;代理進出口服 務;協助企業對外採購服務;為其他企業採購商品及服務; 開發票服務;成本價格分析;商情提供;提供各種產品之價 格比較及評估;價格比較服務」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 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101 年1 月1 日起至110 年12月31日止。參加人於101 年3 月 30日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 規定,對之提起異議。被告審查期間,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6 條第1 項規定,該法 修正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異議案件,以註冊時及修 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本件原 異議主張之前揭條款業經修正為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 規定。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註冊時商標法 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後段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 後段規定之適用,以103 年3 月10日中台異字第1010347 號 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 服,提起訴願,由經濟部以103 年9 月24日經訴字第103061 09180 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原告仍為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 政訴訟。 三、經核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依前開條文規定,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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