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3年度
行商訴字第136號
原 告 力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汪志揚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江亮頡
參 加 人 西班牙商羅威公司
代 表 人 卡瑞尼 查拉(Karine Chala)
送達代收人 蔡瑞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西班牙商羅威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0 年4 月8 日以「LOEWE 及圖」商
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
分類表第35類之「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
投標;代理國
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
投標經銷;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經銷;代理進出口服
務;協助企業對外採購服務;為其他企業採購商品及服務;
開發票服務;成本價格分析;商情提供;提供各種產品之價
格比較及評估;價格比較服務」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
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權利
期間自101
年1 月1 日起至110 年12月31日止。
嗣參加人於101 年3 月
30日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
規定,對之提起異議。被告審查期間,
適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6 條第1 項規定,該法
修正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異議案件,以註冊時及修
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
撤銷其註冊。本件原
異議主張之
前揭條款業經修正為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
規定。案經被告審查,核認
系爭商標之註冊有註冊時商標法
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後段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
後段規定之適用,以103 年3 月10日中台異字第1010347 號
商標異議
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
服,提起
訴願,由經濟部以103 年9 月24日經訴字第103061
09180 號
訴願決定書駁回,原告仍為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
政訴訟。
三、經核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依
前開條文規定,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