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3年度
行商訴字第19號
原 告 新高創廣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維梯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張錦春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巴貝多)公司
(Four Seasons Hotel(Barbados)Ltd.)
代 表 人 安德魯‧C‧佛瑞拉(Andrew C.Ferreira)、
珍妮‧L‧霍夫曼(Janet L.Hoffman)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巴貝多)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5年9 月22日以「四季山莊及圖」商
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
分類表第37類之「各式建築物之營建代建、園景造景及室內
裝潢工程及廣告工程施工、土木建築工程(包括游泳池跑道
橋樑機場海港捷運系統及其他土木工程)之營建及修繕、防
水防熱防漏工程施工、水電工程施工、油漆粉刷施工、建築
物營建之監督服務、建築物拆除服務、維護環境衛生之清潔
、維護環境衛生之消毒、維護環境衛生之打蠟、提供營建及
修繕資訊」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
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
嗣巴貝多商四季旅
館(巴貝多)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
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 條 第1 項第12款
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於102 年8 月20日
以中台評字第H00000000 號
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
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12月
16日經訴字第1020610974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巴貝多)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巴貝多)公司參加
本件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