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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行商訴字第 1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9號 原   告 新高創廣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維梯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張錦春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巴貝多)公司       (Four Seasons Hotel(Barbados)Ltd.) 代 表 人 安德魯‧C‧佛瑞拉(Andrew C.Ferreira)、       珍妮‧L‧霍夫曼(Janet L.Hoffman)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巴貝多)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5年9 月22日以「四季山莊及圖」商 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 分類表第37類之「各式建築物之營建代建、園景造景及室內 裝潢工程及廣告工程施工、土木建築工程(包括游泳池跑道 橋樑機場海港捷運系統及其他土木工程)之營建及修繕、防 水防熱防漏工程施工、水電工程施工、油漆粉刷施工、建築 物營建之監督服務、建築物拆除服務、維護環境衛生之清潔 、維護環境衛生之消毒、維護環境衛生之打蠟、提供營建及 修繕資訊」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 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巴貝多商四季旅 館(巴貝多)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 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 條 第1 項第12款 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於102 年8 月20日 以中台評字第H00000000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 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12月 16日經訴字第1020610974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巴貝多)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巴貝多)公司參加 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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