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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行商訴字第 2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 原   告 新高創廣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維梯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錦春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巴貝多)公司 代 表 人 芭芭拉韓德森(Barbara Henderson )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巴貝多)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5年9 月22日以「四季山莊及圖」商標 (圖樣中之「山莊」經聲明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當 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6類之「 商場攤位之租售,辦公室之租售,辦公室租售(不動產), 公寓房屋租賃,不動產買賣,不動產買賣服務,不動產買賣 之仲介、不動產租賃之仲介,不動產估價,不動產經營管理 ,公寓房屋經營管理,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買賣諮詢顧問 ,不動產買賣資訊,各種建築物之租售,不動產之租售、買 賣、租賃之仲介」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 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商標權期 間自96年6 月16日起至106 年6 月15日止。嗣參加人提出據 以評定之註冊第137140號「FOUR SEASONS & Tree Device (off-center)」商標(下稱據以評定商標),主張系爭商標 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 14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被告審查期間,適現行商標法於 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參加人乃補充主張系爭商標亦有 違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第10款及第12款之規定 ,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違反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0款規定,以102 年7 月25 日中台評字第1010179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 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駁回, 原告仍為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核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依前開條文規定,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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