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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行商訴字第 3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38號 原   告 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玉生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和氏草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宗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和氏草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和氏草國際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9年9 月17日以「世 界一番」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 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9類之「牛乳、羊乳、乳水、奶昔、酵 母乳、調味乳、獸乳、鮮乳、優酪乳、保久乳、乳酸菌飲料 、發酵乳、鮮奶、乳、乳清、製乾酪用的凝乳、乳製品、以 獸乳為主的乳類飲料;……」及第30類之「茶葉、紅茶、綠 茶、清茶、茶磚、香片茶、包種茶、普洱茶、烏龍茶、龍井 茶、鐵觀音茶、茶;泡沫紅茶、碳酸冰紅茶、檸檬紅茶、茶 葉包、茶葉粉、冰紅茶、冰茶、紅茶包、茶葉飲料、茶飲料 、茶包、茶、花茶、花茶茶包、玫瑰花茶、菊花茶、水果茶 、綜合水果茶包、檸檬茶、柑橘茶、金桔茶、薄荷茶、奶茶 、樹木茶、七葉膽茶、明日葉茶、涼茶、百草茶、青草植物 茶包、仙草茶、烏梅茶、麥茶、玄米茶、糙米茶、薏仁胚芽 茶、人蔘茶包、枸杞茶、靈芝茶、紅棗茶、四物茶、決明子 茶、黃耆茶、何首烏茶;……」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 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嗣原告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並 未違反前揭規定,於102 年9 月26日以中台異字第1000661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 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12月25日經訴字第10206110270 號 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 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和氏草國際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 職權命和氏草國際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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