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3年度
行商訴字第38號
原 告 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玉生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和氏草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宗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和氏草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和氏草國際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9年9 月17日以「世
界一番」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
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9類之「牛乳、羊乳、乳水、奶昔、酵
母乳、調味乳、獸乳、鮮乳、優酪乳、保久乳、乳酸菌飲料
、發酵乳、鮮奶、乳、乳清、製乾酪用的凝乳、乳製品、以
獸乳為主的乳類飲料;……」及第30類之「茶葉、紅茶、綠
茶、清茶、茶磚、香片茶、包種茶、普洱茶、烏龍茶、龍井
茶、鐵觀音茶、茶;泡沫紅茶、碳酸冰紅茶、檸檬紅茶、茶
葉包、茶葉粉、冰紅茶、冰茶、紅茶包、茶葉飲料、茶飲料
、茶包、茶、花茶、花茶茶包、玫瑰花茶、菊花茶、水果茶
、綜合水果茶包、檸檬茶、柑橘茶、金桔茶、薄荷茶、奶茶
、樹木茶、七葉膽茶、明日葉茶、涼茶、百草茶、青草植物
茶包、仙草茶、烏梅茶、麥茶、玄米茶、糙米茶、薏仁胚芽
茶、人蔘茶包、枸杞茶、靈芝茶、紅棗茶、四物茶、決明子
茶、黃耆茶、何首烏茶;……」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
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
)。
嗣原告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並
未違反
前揭規定,於102 年9 月26日以中台異字第1000661
號商標異議
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
起
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12月25日經訴字第10206110270 號
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
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和氏草國際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
職權命和氏草國際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
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