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3年度
行商訴字第50號
原 告 家博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湧彥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艾菲而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秀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艾菲而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
要係
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
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
,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
訴外人艾菲而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79年10月19日以「艾菲而
及圖EIFFEL」商標,指定使用於核准時即經濟部於76年10月
19日修正發布之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
類表第65類之床、床墊、桌、椅、沙發、櫥櫃、茶桌、展示
架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523657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商標權
期間則已延展至110 年5
月15日止。
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現行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
第2 款之規定,於101 年9 月18日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
審查,於102 年9 月14日以(102) 智商40075 字第10280437
310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廢止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
訴願,經濟部於103 年2 月18日以經訴字第1030610105
0 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
定應予撤銷,將影響艾菲而實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
爰依職權命參加人艾菲而實業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
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