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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行商訴字第 8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81號 原   告 泰國商伍緹薩克診所集團公司         (WUTTISAK CLINIC INTER GROUP CO., LTD.) 代 表 人 Mr.Sitthichot Limphanit(西緹恰特.林汗)       Mr. Maung Aung Htun(歐葛頓)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湯詠瑜律師       趙國璇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孫重銘 參 加 人 愛比西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偉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愛比西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於其他訴訟 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愛比西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1 年5 月4 日以「 Wuttisak 」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 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之各種化粧品,潤膚膏,乳液 ,保濕霜,護膚保養化粧品,面霜,清潔霜,清潔乳液,化 粧水,香水,脂粉,腮紅,胭脂,蜜粉,香粉,水粉餅,粉 膏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 000 號商標。嗣原告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 、11、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102 年 12月30日中台異字第1020146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主張商 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部分,異議不成立;主張商標法第 30條第1 項第10、12款部分,異議不受理」之處分。原告就 前揭處分有關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12款規定部分聲明 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決定駁回,原告仍為不服,遂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核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依前開條文規定,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智慧財產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丘 若 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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