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3年度
行商訴字第95號
原 告 豔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坤穎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盛香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紫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盛香堂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
要係
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
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
,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原告前於99年6 月23日以「TWO CHERRIES及圖」商標,指定
使用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之「化粧水;化粧品;皮膚保養用化粧品;身體乳;燙髮
液;染髮劑;洗髮乳;洗髮精;洗手乳;洗面乳;人體用清
潔劑;香皂;潤髮乳;保養品;髮水;髮乳;頭髮保養品;
護膚保養品;營養霜;沐浴乳」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
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商標權
期間:
自100 年1 月1 日至109 年12月31日,下稱
系爭商標)。
嗣
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6 條
第3 項規定,對該法修正施行前註冊之商標,於修正施行後
提出評定者,以其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
為限。參加人盛香堂股份有限公司於101 年12月22日以該商
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商標法第
30條第1 項第10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
核認系爭商標違反
前揭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
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0款規定,以103 年1 月21日中臺評字
第1010355 號
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濟部於103 年6 月12日以經訴字第
10306105310 號決定駁回訴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應予撤
銷,將影響盛香堂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爰
依職權命參加人盛香堂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
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