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3年度
行商訴字第98號
原 告 美商費斯圖書有限公司(Facebook, Inc. )
代 表 人 凱瑟琳‧約翰斯頓(Kathleen Johnston)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
郭建中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一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懷慶(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本法
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
行政訴訟程序應
適用之
法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
行政法院認為課
予義務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
,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3
項亦定有明文。
二、
訴外人一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觸科技公司)前於民
國100 年9 月30日以「lovebook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
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8類之「
電信傳輸、電話通訊傳輸、行動電話通訊傳輸、語音信箱服
務、加值網路之電信傳輸、無線電傳呼、無線呼叫服務、電
話秘書、網際網路之電信連結、全球電腦資訊網路之電信連
結、線上資訊傳輸、電腦終端機通訊傳輸、電子郵件傳送、
電子信箱租賃、提供電子佈告欄之訊息傳送、電子佈告欄(
電信通訊服務)、電信路線連接、訊息和影像的電腦傳輸、
提供連接全球電腦網路之電信通訊服務、提供使用者進入全
球電腦網路通路、電信通訊路由及連接服務(電信網路連結
服務)、聊天室資訊傳輸、為電話購物服務提供電訊頻道、
提供網路聊天室、提供資料庫存取、提供電子連線網路資料
存取服務、串流傳輸服務、電報通訊傳輸、電報發送、電報
傳送、光纖網路通訊傳輸、傳真機通訊傳輸、人造衛星傳送
、衛星電視頻道之出租、視訊會議之衛星傳送、衛星轉頻器
租賃、電傳會議服務、視訊會議電信通訊服務、衛星定位訊
號傳送服務、提供有關電信通訊之資訊服務、通訊之資訊服
務、電信通訊設備租賃、訊息傳送設備租賃、傳真設備租賃
、傳真機租賃、數據機租賃、電話租賃、通訊器材之租賃、
代辦電信門號之申請」服務、第41類之「文獻之出版;文獻
之發行;書刊之出版;書刊之發行;書籍出版;除廣告以外
的版面設計;教科書出版(廣告品除外);教科書撰寫(廣
告稿除外);電子編輯出版;線上電子書籍及雜誌之出版;
雜誌之出版;雜誌之發行;教育服務;教育資訊;舉辦各種
講座;舉辦研習會;舉辦座談會;舉辦會議;舉辦討論會;
舉辦各種親子活動節目;休閒育樂活動規劃;休閒活動資訊
;策劃各種聯誼活動。線上電子書籍及期刊之出版、藉由網
際網路提供音樂或影片線上欣賞服務、知識或技術傳授。娛
樂、娛樂資訊、休閒娛樂資訊、提供線上影片欣賞服務、提
供線上遊戲服務(由電腦網路)、提供電腦及網路設備供人
上網之服務」服務、第42類之「電腦程式設計、電腦資料處
理、藉由全球網路提供廣泛資訊服務、電腦軟體設計、電腦
軟體更新、電腦軟體維護、電腦軟體租賃、電腦軟體設計諮
詢顧問、電腦軟體諮詢、電腦系統分析、電腦系統設計、電
腦軟體安裝、電腦程式複製、電腦病毒防護服務、數位化地
圖製作、電子地圖軟體設計、電腦硬體租賃、電腦租賃、提
供線上不可下載電腦軟體之暫時使用服務、電腦資料復原、
將實體資料或文件轉換成電子載體、電子程式及資料之資料
轉換(非實體性轉換)、網路伺服空間出租、網路伺服器租
賃、網站規劃建置、為他人建置及維護網站、電腦主機代管
、提供網域名稱之註冊、提供網路搜尋引擎、網路認證服務
、網路安全管理服務、網路網頁設計、主持電腦網頁、為他
人製作或維護網頁、電腦硬體諮詢」服務,及第45類之「交
友服務、婚友介紹、婚姻介紹所、婚禮安排服務、結婚儀式
及場地禮車之安排佈置、宴會會場佈置」服務,向被告申請
註冊。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9 月1 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
0 號商標。
嗣原告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
及第11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102 年12月
20日中台異字第G00000000 號商標異議
審定書為「異議不成
立」之處分。嗣原告向經濟部提出
訴願,經經濟部以103 年
6 月11日經訴字第1030610517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
撤銷,
命被告就
系爭商標為異議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一觸科技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故一觸科技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此
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2 項規定命
兩造、一觸科技公
司陳述意見(本院卷第117 頁)。
爰依同法第42條第1 、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