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3年度行專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余建農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振東
參 加 人 洪進惠
立匯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秋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曾獻賜律師
高華陽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由
技術審查官周志賢、黃濟
陽與原指派之技術審查官張耀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
定,共同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