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08號
原 告 林冠宇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羽田工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陽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羽田工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
準
用之,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利害關
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
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
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
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
確性。
二、
訴外人詹孟宗前於民國98年8 月28日以「無換向鈕棘輪扳手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9 項,經被告編為
第00000000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77291 號
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訴外人詹孟宗於99年5 月20
日將系爭專利移轉予參加人羽田工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羽田公司),並向被告辦理專利權讓與登記,參加人並於
99年7 月22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
正本,申請專利範圍共 3
項,並經被告准予更正。嗣原告以系爭專利不符核准時即92
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
專利法(下稱修正前專利法)第94條
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3 年3 月
27日以(103) 智專三(三)06020 字第10320419250 號專利
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3 舉發不成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
訴願,經濟部以103 年10月3 日經訴字第1030611031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
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暨
命被告應對系爭專利作成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將影響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