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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行專訴字第 10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08號 原   告 林冠宇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羽田工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陽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羽田工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 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 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 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 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 確性。 二、訴外人詹孟宗前於民國98年8 月28日以「無換向鈕棘輪扳手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9 項,經被告編為 第00000000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77291 號 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訴外人詹孟宗於99年5 月20 日將系爭專利移轉予參加人羽田工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羽田公司),並向被告辦理專利權讓與登記,參加人並於 99年7 月22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申請專利範圍共 3 項,並經被告准予更正。嗣原告以系爭專利不符核准時即92 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下稱修正前專利法)第94條 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3 年3 月 27日以(103) 智專三(三)06020 字第10320419250 號專利 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3 舉發不成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3 年10月3 日經訴字第1030611031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 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命被告應對系爭專利作成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將影響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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