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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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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行專訴字第 2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 原   告 田蓉蓉 訴訟代理人 嚴國杰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丞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耿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丞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訴外人田林玉梅前於民國97年4 月30日以「安全沖泡壼」 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6 項,經被告編為第 00000000號審查。嗣田林玉梅將系爭專利申請權讓與原告, 並於99年3 月12日向被告辦理讓與登記。其後,系爭專利申 請案經被告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342759 號專利 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丞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丞 漢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及第23 條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有 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以102 年9 月18日(10 2 )智專三(一)02060 字第10221270420 號專利舉發審定 書為「請求項1 至6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3 年1 月22日經訴字第10306100 04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 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撤 銷,則丞漢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因認丞漢公 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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