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23號
原 告 鶯聲鐵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國治(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曾志仁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青鋼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清安(董事長)
上列
當事人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青鋼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1 月11日,以「金屬吸音板」向被告智慧
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2 項,經被告編為第
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8489
1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訴外人青鋼金屬建材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青鋼公司)於100 年12月30日,以系爭專
利違反核准時
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第108 條
準用第26條第
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102 年9 月26
日以(102 )智專三(三)06020 字第10221306430 號專利
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2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3 年2 月11日經訴字第10
30610075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
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青鋼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故青鋼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此經本院依行政
訴訟法第45條第2 項規定命
兩造、青鋼公司以書狀陳述意見
(本院卷第51頁反面)。
爰依同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