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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行專訴字第 2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23號 原   告 鶯聲鐵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國治(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曾志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青鋼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清安(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青鋼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1 月11日,以「金屬吸音板」向被告智慧 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2 項,經被告編為第 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8489 1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訴外人青鋼金屬建材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青鋼公司)於100 年12月30日,以系爭專 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 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102 年9 月26 日以(102 )智專三(三)06020 字第10221306430 號專利 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2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3 年2 月11日經訴字第10 30610075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 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青鋼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故青鋼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此經本院依行政 訴訟法第45條第2 項規定命兩造、青鋼公司以書狀陳述意見 (本院卷第51頁反面)。爰依同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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