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
原 告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誌宏(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文龍
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吳凱豐
參 加 人 銳宸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俊賢(董事)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
輔 佐 人 許月娥
上列
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
1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
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
準
用。
二、查本院
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