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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行專訴字第 4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 原   告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誌宏(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文龍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吳凱豐 參 加 人 銳宸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俊賢(董事)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輔 佐 人 許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 1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準 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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