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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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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行專訴字第 4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48號 原   告 佳欣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永發(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律師       黃信嘉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育弘 參 加 人 周繼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繼福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佳欣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0 年10月18日 以「車用二合一LED 燈具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 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 第M422504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周繼福 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 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 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2 年10月29日(102 )智專三(二) 04128 字第102214762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 9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 濟部103 年4 月9 日經訴字第10306103170 號決定駁回,遂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 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 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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