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48號
原 告 佳欣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永發(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
律師
黃信嘉
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育弘
參 加 人 周繼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繼福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緣原告佳欣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0 年10月18日
以「車用二合一LED 燈具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
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
第M422504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周繼福
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
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
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
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2 年10月29日(102 )智專三(二)
04128 字第1022147625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
9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
濟部103 年4 月9 日經訴字第10306103170 號決定駁回,遂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
訴願
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
院自得依
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