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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行專訴字第 6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64號 原   告 聖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傳華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 複代理 人 孫德沛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莊榮昌 參 加 人 蘇裕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裕詮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於其他訴訟 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案外人李○○君前於民國(下同)96年4 月18日以「晶 圓密封供氣設備之氣體檢測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共4 項,經該局編為第000000 00 號審查,准予 專利,發給發明第I327755 號專利證書,經申准將該專利權 讓與予原告。參加人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 4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原處分 機關審查,於102 年11月12日以102 智專三㈡04024 字第10 2215404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2 舉發成立應 予撤銷。請求項3 至4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 )。原告不服,針對上述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之處分提起 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駁回,原告仍為不服,遂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 三、經核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依前開條文規定,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丘 若 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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