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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行專訴字第 6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66號 原   告 力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讚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台灣鐵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文隆(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律師       卞宏邦專利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鐵塔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本法 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課 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 ,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 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台灣鐵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鐵塔公司)前於民 國99年10月19日以「輸電鐵塔之基礎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9 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 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99888 號專利證書。嗣 原告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2 年12月26日 (102 )智專三(三)06022 字第1022178922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9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嗣原告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以103 年5 月27日經訴字第1030610520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 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被告應就系爭專利作成舉發成立 之處分。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台灣鐵塔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故台灣鐵塔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此 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2 項規定命兩造、台灣鐵塔公 司以書狀陳述意見(本院卷第76頁)。爰依同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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