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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行專訴字第 9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93號 原   告 貝勒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粘郁樺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陳榮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榮祥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於其他訴訟 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陳榮祥前於民國101 年4 月9 日以「液壓幾何成形模 具」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0項,經被告 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M436514 號新型專利證書(下稱系爭 專利)。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 第26條第3 項及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向被告提起舉發。案 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及2 項違反核准 時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3 項及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 ,申請專利範圍第2 、7 及8 項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 4 項之規定,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未違反前開規定,以103 年3 月28日(103 )智專三(三)05126 字第103204307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2 、7 至8 舉發成立應予 撤銷。請求項5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就「請求項5 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3 年8 月27日以經訴字第1030610770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 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 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 律上之利益,故陳榮祥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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