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93號
原 告 貝勒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粘郁樺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陳榮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榮祥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於其他訴訟
準用之,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陳榮祥前於民國101 年4 月9 日以「液壓幾何成形模
具」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0項,經被告
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M436514 號新型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
專利)。
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
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
第26條第3 項及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向被告提起舉發。案
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及2 項違反核准
時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3 項及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
,申請專利範圍第2 、7 及8 項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
4 項之規定,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未違反
前開規定,以103
年3 月28日(103 )智專三(三)05126 字第1032043077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2 、7 至8 舉發成立應予
撤銷。請求項5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就「請求項5
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於103
年8 月27日以經訴字第1030610770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
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
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
律上之利益,故陳榮祥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