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94號
原 告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雪紅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
律師
陳松甫 律師
鄭鈞懋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國家釘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家釘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
準
用之,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利害關
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
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
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
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
確性。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10月25日以「螺絲」向被告申請
發明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共1 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後核
准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361861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
嗣參加人以原告並非系爭專利之申請權人向被告提起舉
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及設計目的與參
加人所提之證據實質相同,且系爭專利之技術應於參加人委
託原告代工製造
期間已完成,
爰以103 年1 月22日(103) 智
專三(一)05026 字第1032009131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
請求項1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
濟部於103 年9 月3 日以經訴字第10306108310 號決定駁回
,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
結果,倘認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國家
釘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
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