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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行專訴字第 9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94號 原   告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雪紅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 律師       陳松甫 律師       鄭鈞懋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國家釘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家釘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   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   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   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 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 確性。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10月25日以「螺絲」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共1 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後核   准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361861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參加人以原告並非系爭專利之申請權人向被告提起舉 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及設計目的與參 加人所提之證據實質相同,且系爭專利之技術應於參加人委 託原告代工製造期間已完成,以103 年1 月22日(103) 智 專三(一)05026 字第103200913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 請求項1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 濟部於103 年9 月3 日以經訴字第10306108310 號決定駁回 ,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 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國家 釘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 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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